(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蘇打綠」樂團於107年年底與合作多年的音樂公司拆夥,108年11月中旬媒體報導遭原公司指控不得演唱含《小情歌》在內的207首詞曲,亦不得使用已被公司註冊成為商標的「蘇打綠」團名;團員們覺得難以理解,為什麼「蘇打綠」樂團不能使用「蘇打綠」的團名?如果真的不能繼續使用「蘇打綠」舊團名的話,乾脆就改新團名叫「蘇打臉很綠」?

問題的癥結點在於「蘇打綠」的團名究竟歸屬於誰?一開始應該屬於自創樂團的全體團員,但在加入合作多年的音樂公司後,公司為了維護團名的權益,就徵得全體團員的書面同意,於102年間由「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以「蘇打綠Sodagreen」文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並指定於「現場演奏、現場表演、藝人表演服務」等表演範圍,以杜絕他人盜用「蘇打綠」的團名;除此之外,公司也申請註冊於「化妝品、鞋油、線香、動物用潔毛劑、蠟燭、冷熱飲料店、美容、按摩、花藝設計」等可能會從事經營的產品,擴大對此團名的保護;此時,公司就合法地取得了團名的商標權利。

當原有的團員還留在公司的時候,雙方合作愉快並且相安無事;但是,當團員與公司拆夥之後,因為公司擁有團名商標的專用權利,除非取得公司的同意,否則恐有侵權違法的疑慮。原團員僅能表示他們原有的團名叫「蘇打綠」,再也不能用於未來招攬演出機會的廣告文宣;而原公司有權另組「蘇打綠」樂團,還可以賣「蘇打綠鞋油」、「蘇打綠動物用潔毛劑」,甚至開「蘇打綠冷熱飲料店」或是「蘇打綠按摩院」等等。

至於「蘇打臉很綠」能不能作為原團員的新團名?筆者想到了影射「涵碧樓」的「含屁樓」商標駁回案,可能還要再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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