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馨予 老師 / 逢甲大學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是由股東(Shareholder或 Stockholders)概念延伸而來,通常也叫利害關係人。還記得財務管理的第一章概論介紹時,授課老師一定會先跟同學討論企業結構(Forms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s)、合夥(Partnerships)、公司(Corporations)三種組織型態。若獨資或合夥企業穩定發展後,因規模量化生產而產生擴廠資金需求時,往往會走入公開發行,進行對外募資,而有所謂的首次公開發行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POs),所以上市櫃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與出資者就被稱為股東們(Shareholders)。企業進入了公司型態,出資者與管理者並非同一人因而衍生出代理問題,所以傳統的公司財務管理首要目標就是極大化股東財富,也就是讓出資者獲利最大。
但如果企業營運時只考量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剝奪了員工、供應商、顧客、社區環境等各種企業營運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s)的權益,那就太唯利是圖了。企業管理中的「利害關係人」,是指在一個組織中會影響組織目標或被組織影響的團體或個人。企業管理者如果想要企業永續發展,管理者必需建立與企業各種不同利害關係人競合關係的經營策略才行。因此,財務管理若只是狹義地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考量,就受到了巨大的挑戰。在瞭解了企業的各種利害關係者之後,就不難理解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不能只關注某些人的利益,還必須考量企業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關係,不僅注重股東的權益外,還必需同時關注員工、顧客、社區以及所有與企業有關的個人或團體才行,以企業擁有者為核心的一個同心圓,層層向外擴散,產生競合關係,也能落實企業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企業不能只追求公司財務數字漂亮,企業能永續經營才是根本,企業多從公司治理面出發,透過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不僅能極大化股東利益關係人之財富外,同時能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如何能透過公司治理機制來兼顧所有利害關係人並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Jain與Jamali (2016)[1]採用文獻回顧法,將公司治理機制分為制度層面、企業層面、集團層面與個體層面,同時提出四個主要理論框架來支持公司治理與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包含代理、資源依賴、利害關係人與新制度理論。代理理論採用「監督」角度,檢視經理人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方式是否提升其效益;資源依賴理論則採用「社會資本連結」角度,協助管理人落實社會責任;新制度理論則從「國家」角度,企業會基於國家在正式與非正式制度中,著重面向不同,而影響企業實施社會責任的行為。因此,基於不同理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關聯性也將會略有所不同與差異。
[1] Jain, T., and Jamali, D.(2016). Looking inside the black box: the effec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rporate governance: an international review, 24, 25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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