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筆者上個月在辦公室接到一通諮詢電話,撥來的民眾詢問:「我們是一間製造販賣機車用手機固定架的公司,產品的訂價是一組兩千元;這幾天發現蝦皮拍賣網站有賣家以一千八百元低價促銷我們的產品,還盜用公司拍攝模特兒的型錄照片,請問可不可以告這位賣家侵權呢?」。

筆者聽完以後,反問對方:「這位賣家的產品,是正品還是仿冒品呢?」民眾答覆:「是正品,我們已購買一組查驗出貨序號,確實是我們公司的產品。」筆者再問:「貴公司的型錄照片,有無與模特兒簽訂[肖像權使用同意書]?有無與攝影師簽訂[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民眾答覆:「模特兒有簽,攝影師與後製的美工都是公司的員工,剛來上班時就簽同意書了。」

筆者了解案情之後,答覆這位民眾:「第一、因為對方賣的是正品,依照專利法與商標法的[權利耗盡原則]規定,合法持有商品之人可以自由轉售、沒有侵害貴公司的權利。第二、如果貴公司的型錄照片,拍得很特別而具有美感的話,法院可能會認為是[攝影著作]而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對方未經同意的使用行為才會被判定為侵權。第三、關於對方削價競爭的部分,你們公司應該不能禁止,因為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這項規定的意旨是促進市場自由競爭,希望能讓消費者能夠買到物美價廉的產品,所以貴公司只能採用[建議售價XXX元],而不能硬性要求經銷商一定要賣多少錢以上喔。」

雖然這位民眾還是有些不滿與牢騷,但是了解法律的規定後,只能無奈接受,畢竟「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大家都要遵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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