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猶記得在民國七十八年的冬天,筆者為了大一通識科目的作業到中正紀念堂對面的中央圖書館(1996年改名為國家圖書館)找資料,然後就抱著相關的書籍與期刊去排隊等著影印;在排隊的時候,看到影印機旁的柱子上有張告示:「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影印書籍請勿超過三分之一。」當時筆者還是大學新鮮人,不知天高地厚地跟旁邊的同學說:「好好笑的規定喔!那我現在先印三分之一,然後吃飽飯再來印一次、離館前再印一次,就可以湊齊一整本啦。」

後來,因緣際會地到了著作權主管機關服務,才知道前段懵懂的想法仍是侵害著作權的違法行為,而且著作權法也從未規定「三分之一」是合法的範圍;所以,現在大多數的學校都會在影印機旁張貼「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勿非法影印」、「不得非法影印,以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告示海報;可是呢,這樣的警告文字很含糊、不明確,到底影印多少頁才算是合法影印呢?

依據著作權法第51條的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基本上只要在必要的、不可取代的範圍內都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違法(仍需由法院就個案裁判);另外參考第48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期刊或論文集通常會有十至二十篇的文章,一篇的比例約在5%至10%左右,可以作為讀者們影印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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