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雇主為了保障配方、製程或客戶名單等商業機密,往往會跟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員工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可以從事與之前相同的工作,以避免帶走原來的客戶或是瓜分原雇主的市場。 這種期間的長短不一,從一年、兩年到五年、十年都有,如果員工另外有第二專長也就罷了,不會和老東家打對台;但如果員工僅專精一樣的話,勢必影響到員工的生存與工作權益;所以,勞動基準法在去(104)年12月16日增訂第9-1條,第一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nike air max 2017 goedkoop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Chaussures Asics Pour Femme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air max pas cher pour homme 」重點在最後第四點的「合理補償」,雖然法條中沒有規定多少的比例才算是合理,但在修法的過程中,多方的意見認為「半薪」應該是合理的補償;所以,離職後「不上班」也可以要求領半薪呢。 Nike Air Max 2016 Schoenen 另外,在期間的長度部分,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三項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nike air max 90 pas cher 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將期間明訂為兩年之內,可以避免雇主濫用資方的優勢壓迫勞工接受不合理的過長期間;筆者曾看過一個相關案例,員工竟然簽下「保證至死不渝、絕不離開XX公司」的保證書,真的是給公司「賣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