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去(104)年10月初,某台記者打電話詢問:「最近新光三越百貨附近,有間賣黑糖珍珠奶茶的店,聲稱他們有專利、別人不可以賣相同口味的飲料,這是真的嗎?」筆者打趣地回答:「如果有人宣稱他在追求林志玲,別人就不可以追志玲姐姐,你相信他說的話嗎?」這位聰明的記者一點就通,和筆者兩人齊聲哈哈大笑。
問題的癥結點在於店家「聲稱」他們有專利,且電視報導店家已向專利主管機關提出編號第104130111號「粉圓製品及其製程與製程系統」發明申請案;但是,申請又不見得一定會核准,以近十年(民國94年至103年)發明申請案件的准駁比率而言,仍有25.93%的案件遭到駁回;專利審查官當然會審酌該製程是否符合專利的新穎性要件,如果與既有的先前技術差不多,只是熬煮的時間、配料的多寡與他人不同的話,恐怕還是很難取得有效的專利證書。
後來有新聞台播出採訪店家的報導,可以看見店家擺出一人高的黃色立牌,上面寫著:「本店申請兩種專利…別家商店不可販賣同樣口味的商品,否則觸犯法律,所賣之所得歸本店所有」等警告文字,顯然就是對專利申請程序的誤解;專利法第52條第2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這店家只是剛剛提出申請、就警告他人不可販賣黑糖口味的珍珠奶茶,完全不符合前述專利法的規定;更過分的是「觸犯法律,所賣之所得歸本店所有」這兩句話,講得好像法院是他們家開的一樣,對其他業者當然會有不利的影響,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中關於濫發警告函規定之虞,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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