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珍玲老師 / 土地管理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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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活動因涉及人身財產權、社會資源、公共衛生及自然環境等公益,先進國家政府多對其加強管理,要求經營者擔負永續經營之社會責任。如德、日等國,墓園經營人僅限地方自治團體、公益財團法人及宗教法人,因其公益性及社會信任度較高,永續經營之風險也相對較低,經政府審查許可後,對其後續經營採低密度管理,亦無特別建立殯葬服務基金機制;英、美、加等國,則因容許營利性組織,經營主體較為多元,甚至包括自然人,故要求經營者應由墓地經營收入提撥一定金額注入共同基金,用於墓地日後之管理維護,並避免墓地管理中斷。如:美國之「墓地管理維護基金」、加拿大之「殯葬服務賠償基金」,以解決殯葬服務經營機構積欠、賠付問題。

台灣許多墓地因時代久遠、無人祭拜、漸漸荒蕪,形成大片無主孤墓,不僅成為環境景觀的殺手,且台灣地狹人稠、寸土寸金,土葬實不合時宜,故政府於1970年代起,即大力推廣民眾火化入塔之觀念,據統計至2001年為止,台灣遺體火化率已達90%以上,火化後入塔之觀念已普遍為國人所接受。然而此種喪葬方式,雖較土葬節省土地資源、人力、時間和金錢,但多數民眾並不知道靈骨塔亦有存放期限,而靈骨塔如果「只進不出」,亦會變成名符其實的「死塔」,不僅空間使用無法有效運用,亦有建築物老舊、傾頹等使用年限問題。

為確保往生者及遺族之權益,我國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亦規定私立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以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以達殯葬設施永續經營及管理之目的。惟該法公布十餘年來,因有業者拒繳且地方政府相關之管理辦法尚未完備,迄今過半尚未繳足,遑論即便業者全數依法繳交,亦僅能支付十年內所生之事故,根本無法達到永續管理的目的。

公墓(土地)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即俗稱之納骨塔),均屬不動產之範圍,然土地本身並無永續問題,僅有維護管理之問題,而納骨塔等建築物則均有使用年限,無論如何維護,都不可能永續。故殯葬設施永續經營與管理應先從國土規劃及殯葬存放設施之種類談起,例如:確保殯葬用地不被任意變更,以確保其上之殯葬存放設施之永續經營及管理。

環保葬中之樹葬及植存,係將骨灰放置於樹木根部周圍,俟土壤酸鹼值平衡後,即可再行輪葬。不僅可達土地節約之目的,且具環境美化、水土保持、節能減碳及有助生態發展等諸多功用。所謂「化作春泥更護花」,樹葬可以說是真正的永續,且除葬不易,可兼顧生者及亡者權益,政府相關單位積極推行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