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今(105)年1月14日中國時報頭版的新聞標題是:「著作權惡法來了!公共場所播放CD要授權」,文中提到在公園播放音樂CD跳土風舞的情形,因為屬於「經常性」的活動需要支付報酬;還有在素食餐館播放大悲咒等佛教音樂,也需支付報酬費取得授權。

筆者在家邊吃早餐邊看報紙的採訪內容,心裡納悶道:「現行著作權法本來就要收費啊!這報導怎麼寫的好像以前不用收,現在修法才要收呢?」

其實,婆婆媽媽們在公園跳土風舞,或是姐姐妹妹們在車站跳街舞,乍看之下都可以主張現行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得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以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不必付費;但是,假如您府上剛好座落在公園旁邊,每天早上六點鐘一到,一群追求身體健康的男女同胞們就在公園裡播放Jolin的「舞孃」,跟著動感的節奏開始舞動身軀…然後呢,在連續一個月、甚至更久地持續干擾您香甜的睡眠之後,您還會想要掏錢去唱片行買這張專輯嗎?恐怕連拿刀砍人的心思都有了吧?

所以囉,在解釋前述第55條規定的時候,應該參酌第65條第2項第4款「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如果是在公園跳土風舞的「經常性」活動,可能會造成來跳舞的民眾與附近聽得到音樂的住戶們,不會再去買這張專輯的話,就不能適用第55條的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應該支付使用報酬費用、取得授權後才能播放。主管機關最近的修法,只是要將規定明確化,並取消刑事責任、僅保留民事責任,對廣大的使用者來說,應該是減輕責任而非增添責任,大家不必緊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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