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珍玲老師 / 土地管理學系)

Photo By Owen Moore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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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之目的,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規定,係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及增進公共利益。臺灣地區自六○年代起,因經濟快速發展,人口大量集中於都市,但原規劃之都市公共設施嚴重不足,致使都市機能不彰,連帶影響人民居住及生活品質,老舊社區之沒落甚或形成都市之瘤,影響治安及公共安全。而現今臺灣地區之人口,因趨向零成長甚至負成長,都市發展趨勢亦由「都市擴張」調整為「都市再發展」,故都市更新成為台灣地區都市發展現階段不可避免之課題

都市更新既為都市再生,故應從都市防災、環境美化、居住品質提升、交通建設改善、人口引進、就業機會增加等因素考量,以規劃都市區域之重生。而不應只是拆掉幾棟舊房子,蓋幾棟高樓豪宅就算都市更新,而應努力去「活化」(regenerate),將城市中沒落或死寂空間,重新注入活力,為都市創造出更多的人性化空間。且都市更新之主要目的,主要係為照顧社會弱勢居民,對窳陋地區之公共衛生及安全加以改善,提升其居住品質、環境景觀並復甦都市機能,故不應以追求利益為主要目標。然而台灣地區之都市更新,自從由政府主導轉變成民間可以自辦之後,民間業者因以營利為目的,故僅對地價高、環境優越的區位有興趣,而真正需要活化之老舊窳陋地區,因利潤低、整合不易,反而興趣缺缺。而制度上給予容積獎勵等不當誘因,更助長前述情形。故「都市更新」,千萬不能僅做成「建築物更新」,否則不僅會引發爭議,例如:文林苑案 ,亦為解決都市老化問題,實在是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