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 /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有一次去就醫的時候,看見佈告欄上有幾篇保健養生的文章,很明顯是從報紙上影印下來的複本;等到診斷結束後,我就和醫生聊起那幾篇文章來,基於筆者的職業習慣,就聊到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包含影印在內)」他人著作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囉,不是每位被影印的作者都會提起訴訟,檢察官基於「微罪不舉」可能不會起訴,法院也不見得會判有罪,但是「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萬一真被作者找上門來怎麼辦?

當時醫生問我:如果日後發現有不錯的文章,想貼在佈告欄上給候診的民眾看,該怎麼辦?我建議醫師:直接從報章雜誌上”剪”下來,就不算重製,才能安心地貼到佈告欄。最近有人詢問,如果是網路的文章,想要轉貼給親友看,能不能在不經該網站的同意下、就提供超連結供親友”直接連結”至該網站瀏覽?

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的回覆如下:「如單純提供網址讓公眾得直接連結他人網站瀏覽內容,並未將他人網站內容重製為自己網站之一部分,由於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利用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惟若明知該網站存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內容,而仍將網址超連結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所以囉,看到精采有趣的網路圖文時,不僅不可以轉載整篇傳送親友觀賞,提供超連結前也要先審視該網站的內容,才不會「立於危牆之下」被磚頭砸到頭喔。

(如有本文相關的問題,請e-mail至ipotaichung@tipo.gov.tw或電04-225137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