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際媒體五月底之報導,全球前兩大智慧型手機製造商Samsung及Apple,目前已在美國、日本、歐盟等超過十個國家互控對方或其他廠商侵害專利,透過法律訴訟程序,特別是利用聲請類似國人熟知的假扣押或假處分等法院禁制令(injunction),企圖阻礙對方及他人的全球專利布局,以達到將對方或他人逐出市場之競爭目的。而這類依賴「智慧財產權訴訟手段」的商業競爭的模式,即為今天科技界慣用的「專利戰爭」。

事實上,專利戰或智慧財產相關的法律戰,早已超越2000年代初期的全球化併購風潮,成為今天高科技產業擴充勢力、擊敗對手的主流策略。這種有別於以往的經營戰術源自於好興訟的美國,企業最初多半利用這項方法,以訴訟手段企圖逼迫對手和解,同時獲取巨額的和解金或懲罰性的權利金補償。惟這項經營戰略演變至今,卻出現了極端的發展:一方面繼續以傳統訴訟方法而發展成將對手完全消滅的割喉戰;另一方面,則是利用強迫對手在訴訟上尋求和解之機會,迫使對方必須接受智財權相關之授權協議,以做為和解之前提(也算是另類的強制授權,只是被強制的對象不同)。採取此一方式不但可獲得和解金或權利金及補償外,更可將對手輕易收編,或納入同一陣營。若遭遇到實力懸殊的對手,更有可能透過威嚇利誘,迫使或誘使對方成為自己的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使其完全喪失企業的主體性。

然而,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的專利戰爭,影響最大的,並非被迫和解抑或敗訴之企業,而是訴訟雙方當事人背後付出最多心力的研發人員。

一般來說,由於身為雇主的企業向來是登記的專利權人,身為受雇者的研發人員,則通常是專利訴訟上的證人身分。但就實務上而言,更是直接或間接負擔舉證責任之人。所以無論原告或被告,其背後的研發人員(或發明人),則成了必須設法證明自己的研發成果、研發能力和成就皆屬於真實的義務人,故必須在法庭上被雙方當事人開膛剖肚,必須掏心掏肺地詳細交待其基於「靈光乍現」(flash of gunnies)(註)而發明創作的過程。倘若一旦敗訴,其努力必定受到質疑,其能力亦可能會受到否定;即便和解,也可能會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努力成果被他人輕易地掠奪或支配,真是情何以堪!

也因此,高科技產業的獲利固然重要,但企業戰略背後的人性面也不應該被忽視。研發人員既然被視為重要的企業資本,就應該被細心地維(呵)護,而尊重其名譽和尊嚴。我們姑且不論勝訴最終可能將為研發人員或專利創造者帶來喜悅,但訴訟過程中的衝突和對立場面,對研發人員來說,都是煎熬。

總而言之,企業從事智慧財產權的戰爭,主要是基於本益的考量,但若能多從人性面加以思考,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所謂「科技始終源於人性」,專利權終究屬於智慧財產權之一環,是人類智慧的表彰,而企業對於來自智慧的結晶,實在不應以不智慧的方式加以對待!

註:靈光乍現(flash of gunnies)是美國專利法體系中,來自判例之重要原則,用以說明專利須符合非顯而易見(non-obviousness)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