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話說十六年前,筆者與我家女王大人拍攝婚紗的時候,攝影師問我們喜歡什麼風景?可以去山上、海邊、竹林、雪地……等地點拍攝,當時我問:「新娘的婚紗這麼薄,在雪地拍照、不會冷得發抖嗎?」攝影師笑笑地說:「那位新娘還趴在雪地上取景、面露微笑,拍完後猛灌熱薑湯,一直發抖哩!」唉,令人不得不佩服女人愛美的執著,後來我家女王選擇了竹林拍外景,連同棚內的照片總共拍了兩百多組。

一個星期後,「毛片」沖洗好了,我們前往婚紗公司挑選做成相簿的照片,一共選定了六十多組,還有挑一張放大的要放婚宴會場、一張小的掛在新房、三張活潑的作為謝卡照片……挑完之後,婚紗公司的小姐來整理照片,將挑剩的一百多組收起來;我問她:「小姐,那些選剩的照片,可以由我們帶回去嗎?」小姐微笑說:「不行,這是公司規定。」當時我有些不悅,心想我又不帥、公司留我的照片要做啥?難道是要用來做「減肥前、減肥後」的對照組照片?要是被擺在「減肥後」的那邊就算了,但是,依照筆者的身材看來,恐怕是會被擺在「減肥前、整型前」的那一邊吧。

後來才知道,婚紗公司是按照新人選定的照片組數收費,為了避免新人擅自沖洗放大,才會不給選剩的部分。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照片(攝影著作)的著作權歸屬攝影師所有,新人只擁有民法保護的肖像權,除非婚紗公司將照片做不當利用,新人恐怕無法主張權利而索回照片。近幾年消費者保護的意識抬頭,各位可以上網搜尋「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事先與婚紗公司約定著作權、照片與底片的歸屬,好好與你(妳)的阿娜答舉行一個快樂的婚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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