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智慧財產權原本是一門實用、有趣的學問,可是難脫「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的巢臼,有時「聽者(同學)」聽不進去、誤觸法網也就認了;但是若連「言者(教師)」也會犯錯的話,事情就沒那麼簡單,弄不好還會上報紙,對自己的名譽留下不良的影響。

兩年前有一個新聞報導,是一位台北縣深坑國小江姓老師在部落格抄襲他人的論文,被法院判決處以3個月有期徒刑、另應賠償原作者5萬元。這個案件能成立的最大因素,除了兩篇論文約有8、9成雷同之外,是江姓老師連原作者不小心寫錯的地方也原封不動地照抄,這種[雷同]就不是[純屬巧合]所能夠解釋的了,您說是吧?

換個角度想想,如果我們在寫作的時候,故意在某些不影響文義的地方留下一些錯誤或瑕疵,日後若被人抄襲需要舉證的時候,這些錯誤或瑕疵將會搖身一變、成為我們個人獨特的[指紋],在抄襲的文章上面留下鮮明的記號,使得抄襲的人無從狡辯抵賴。如果您撰寫的是電腦程式的話,那就更好辦了,可以在原始碼中加入[本程式係某某人於猴年馬月鳥日創作完成]的字句,然後編碼後再行公布發行,日後訴訟時在法庭上當場解碼、指出第幾行程式中留有證明是自己完成的字句為證,應該就能輕鬆地取得勝訴判決。

近年來連電影防盜版也用上了類似的[數位指紋]技術,片商一旦發現網路上有流傳的影片(指對拷的版本、非走道人影晃動的盜攝版),就可以從預先嵌入的記號追溯出被盜版的放映影院,追究電影院業者是否有監守自盜的行為,真的是「魔高一尺、道”又”高一丈」呢!

(新聞參考:100年02月17日自由時報第B4版報導:「部落格文章露餡—國小師涉抄論文、判刑又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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