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筆者因工作職務的關係,必須天天回覆對於智慧財產權有疑義的諮詢信件,這次遇到的是一位室內設計師(不知是否為本校室內與景觀設計進修學士班的校友?)詢問:「請問我若離開了以前上班的設計公司,自己出來開一間新的設計工作室,可不可以把以前在舊公司由我獨力完成設計的的作品、放在新公司的網頁給新顧客參考呢?不然新公司的網頁空空的,客人怎麼知道我是真的會設計的呢?」
筆者的回覆是這樣的:「您的問題重點在於”以前在設計公司的作品”,著作權到底算是您的?還是前公司的?依照著作權法第 11 條的規定,首先要看有沒有跟前公司簽訂著作權歸屬契約,如果沒有的話,您雖然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均歸前公司所有,您就不能重製、改作、散佈您以前的作品了。至於您新建的部落格”空空的”這個問題,相信假以時日、一定會有很多優秀的作品,切不可以此為由、就將屬於前公司的作品複製至自己的網頁。」
為什麼著作權法會規定自己設計的作品、在離職後卻不能挪為己用?這是因為在舊公司任職期間內,老闆依照僱傭契約按月支付設計師薪水,設計師自然要將設計成果貢獻給公司作為對價,才符合當初僱傭契約的成立目的與公平原則;在沒有得到舊公司的同意下,當然不能逕自重製使用,否則就有承擔著作權法民事與刑事責任的風險。
所以呢,《戰國策》有云:「古之君子,交絕不出惡聲」,現代的員工都會覺得老闆是機車的、壓榨員工的、沒天良的?即使如此,也要效法古代君子,離職時好聚好散,也許老闆會同意你將以前的作品、放在新公司的網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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