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筆者的本職工作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有時站在第一線回答專利或商標的問題時,會遇到一些有趣的狀況,舉例如下:
民眾來電:「喂?你們這裡是專利局嗎?」
筆者回答:「我們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是我們局的主管業務之一,有什麼可以為您服務的事情呢?」
民眾詢問:「我有收到你們局寄來一封通知書啦!可是上面寫什麼……我看不懂耶,那個通知書的標題是什麼『河馬叉叉』審定書啊……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筆者回答:「應該是『核駁』審定書吧?」。
民眾答曰:「對啦對啦!……但是、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筆者只好一邊感嘆國民教育水準有待提升、一邊回答民眾「核駁」就是經審核後駁回的意思,講得白話些,就是專利局「不准」你提出的專利申請案件、拿不到證書了啦!
另外,在新型專利的證書上,專利局都會加註「行使專利權依法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的文字,有部分民眾也表示看不懂、然後就裝作沒看到、接著把證書裱框掛在牆壁上就算完事。這種鴕鳥心態實在是要不得,因為等到專利被別人侵害的時候,想要拿著專利證書去取締別人的產品,卻被告知:「你雖然有證書,但是沒有技術報告,所以不能取締提告」,這時才抱怨當時沒去問人技術報告究竟是啥?就為時已晚囉。
至於新型專利為何還要加上技術報告才能夠去取締別人的侵權產品?或是才能到法院提告要求賠償?請參閱筆者2011年9月在此部落格發表之「新型專利證書—證書滿天飛?」一文,網址為https://blogcastle.lib.fcu.edu.tw/archives/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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