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款造型可愛、獨特的公仔,向來為收藏迷矚目的焦點,而仿照動漫、線上遊戲主角形象或著名人物肖像製作之公仔,更是令相關粉絲趨之若鶩,從而小小的公仔可說是商機無限,但製作公仔有哪些法律上問題需要注意呢?

此問題需分為兩方面討論,其一在於如何使公仔受有法律保護以避免他人抄襲;其次,是否可任意仿真人肖像或動漫人物形象製作公仔而無須事先取得授權。

一、    如何使公仔受到法律保護,避免他人抄襲
自行設計、未沿用既有形象創造之公仔,或許可以著作權法所定之美術工藝品保護之,而所謂美術工藝品,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解釋,係指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 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其特質為單一之作品 。因此,如要使公仔取得著作權法之保護,可以先繪製草圖(草圖本身在完成時即為「圖形著作」)製作唯一的一件公仔原型,因原型之製作運用美術技巧,具有原創性,即可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在原型完成後,再以此製作模具進行量產,如此後續量產之公仔,即為重製該原型而來,因此,若有他人未經授權而仿製時,則可以侵害重製權為由進行訴訟。

二、    若為仿照真人或動漫人物製作之公仔
(一)      在仿照真人肖像製作方面,問題主要在於肖像權人之人格權 ,與公仔製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權發生衝突時,究竟應以何者保護為先?目前學說及實務均認為,人格權是要求別人尊重其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之權利;所以當人格權發生衝突時,應以人類最基本之生存發展為優先考慮。而隨著社會及經濟的多元發展,許多名人的肖像不再只是單純的人格利益,更因代言廣告等原因兼有經濟利益。從而,雖仿照真人製作之公仔不會直接侵害其人格權,然以此營利可能將影響該人之經濟利益。因此,若仿照真人肖像製作公仔後有從事商業行為者,應事先取得授權,以免發生爭議。
(二)    至仿照動漫人物製作公仔,主要係依動漫圖稿將平面之人物形象轉為立體之公仔,涉及圖稿的重製 ,即使是Q版化,也將涉及圖稿之改作 。因此,仿照動漫人物製作公仔,應經圖稿的著作權人授權。

註:
1. 請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2年2月6日智著字第0920000343-0函釋。
2. 肖像權是民法第18條規定之人格權的一種,然現行法未明定其義,依法院實務及學者之見解,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相片、攝影、塑像等內容所享有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3. 請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4. 請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