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近日有一則新聞,一位網紅律師L用FB的「虛擬替身背景貼文」,貼了一則酸另一個網紅C的短貼文。被酸的網紅C將這則貼文截圖,上傳到自己的FB,反酸貼文中有錯字,並推薦使用自己代言的葉黃素產品。L律師因而提告網紅C的截圖侵害其「虛擬替身背景貼文」的著作權。檢察官也決定替L律師起訴網紅C。

這則案例哪裡有問題?這則貼文中,含標點符號和表情符號共45個字,確實擁有著作權。但這則貼文的「虛擬替身背景」,L律師是否真的擁有著作權?其實頗有問題。這個虛擬替身背景是FB提供的功能,讓使用者自己拍照或上傳照片,FB替使用者製作虛擬替身,貼文時也是FB提供設計好的背景。

倘若虛擬替身和背景有著作權,應該也是FB的著作權,而非L律師擁有。至於L律師在製作虛擬替身和背景的「選擇」上,是否就會因而有著作權?一般應認為,這樣的選擇的原創性程度太低,不至於因為這樣的選擇就讓使用者擁有著作權。因此個人認為,L律師僅對貼文中的文字擁有著作權。

而網紅C對該貼文截圖的使用,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個人認為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的討論中,要討論被利用著作的性質。被利用著作的45個字貼文,是對於網紅C的一種網路酸文,本來就是要貼給網紅C看,且是不收費公開在網路上給全地球人看。而網紅C將之截圖並貼文回應,看起來是很正常的一種「網路對話」,看不出有侵害L律師甚麼樣的現在價值或潛在授權市場。

有一名律師說,由於網紅C貼文時有搭配宣傳自己代言的葉黃素,變成商業利用,所以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其實,合理使用因素是一種綜合判斷,並非單一因素就可以決定結果。雖然網紅C貼文反擊時順便宣傳葉黃素,具有部分商業目的,但是貼文反酸的對話互嗆才是正重要目的。

當然,這則案例中給我們的警示是,不意隨便在網路上跟他人吵架,也不要因吵架而隨便使用對方可能有著作權的素材。但既然雙方都在互酸與對話,倘若將對方酸我的圖文截圖拿來反擊,就說是侵害著作權而不得使用,不就意味著當對方用圖文酸我說我,我都不得拿之反擊?這應該是對著作權的過度保護與錯誤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