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 /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遙想1990年代的香港電影,小馬哥周潤發扮演「賭神高進」的帥氣模樣,尤其是他那轉身抖動長大衣的招牌動作,不僅是身為五年級筆者當年的偶像,也是廣大影迷難以忘懷的身影;但是呢,「賭神」電影除了娛樂的功用之外,還在一件商標侵權訴訟中,發揮了關鍵性的效果,恐怕是連小馬哥當年也意料不到的吧?

1997年有一位李小姐申請核准註冊「石頭鄉」商標,指定用來販售「烤玉米」等商品,後來李小姐發現有一位台南市友愛街的史先生,竟然用一樣的「石頭鄉」商標在賣烤玉米,就到法院控告史先生侵害她的商標專用權利。?。

史先生出庭時說:他在當地賣烤玉米已經賣了二十多年,算算時間比李小姐申請註冊的日期還要早…..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善意先使用者可不受他人商標權利拘束,問題是怎麼證明呢?後來史先生想到在1994年時,「賭神2」電影曾到友愛街的南都戲院(現已拆除)拍攝取景,調出電影裡的畫面仔細瞧瞧,真的有一個畫面清楚地拍攝到史先生的「石頭鄉」黃色燈籠招牌!負責審理本案的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遂依此證據,在2011年判決史先生是善意使用而無罪,就好像「賭神」幫史先生出庭作證一樣呢!

筆者在協助處理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時,當事人常常需要舉出先使用的證據,才能主張善意先使用而免責,或是舉發撤銷對方的專利權;所以呢,企業主們平日就要養成保存使用證據的好習慣,最好是將刊登在報章雜誌上的廣告整本整張地保留,切勿在歲末年終的大掃除時,一不小心就把這些寶貴卻泛黃的使用證據給清理掉,到時候連「賭神高進」也救不了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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