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將自己的名字做為品牌,是業界常見的情形,有時包裝盒還會加上玉照或是卡通肖像、電視廣告搭配誇張的聲音,例如:「阿桐柏、明目地黃丸~丸~~丸~~~」看了總是令人莞爾一笑。
今年七月間,報載台北市的「阿義活海產小吃店」負責人李重義先生狀告「阿義滷肉飯」吳黃義先生,主張雙方都以「阿義」做為商標,消費者會混淆誤認兩家店有連鎖加盟關係,要求撤銷比較晚註冊的「阿義滷肉飯」商標;但是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的法官們認為不會混淆,理由是因為「阿義」乃一般人對於姓名中有「義」字者的習慣稱呼,而且李重義先生較先註冊的四件商標圖案中強調「義」字,該字含有「正道」的意義,吳黃義先生較晚註冊的「阿義滷肉飯」商標中還標識了「滷肉飯」與「華西街」等可以與「活海產小吃店」區別的文字,法官們認為消費者可以區別兩者為不同的品牌,所以判決先註冊的李先生敗訴。

這個案子的問題核心是判斷兩造商標是否「近似」,然而因為報導標題過於簡化,有可能讓人誤以為:只要名字中有「義」字,就能使用「阿義」兩個字做為商標–這涉及到商標合理使用的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夠成立,不見得每個人都能這樣主張。筆者曾假設一種情況,當做是期中考的考題,歡迎大家來動動腦:有一麥姓男士,成年後向戶政機關辦理更名為「麥當勞」,除以「麥當勞早餐店」向台中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並在店址之招牌上標明「麥當勞早餐」(沒有”店”字)營業販售漢堡、薯條等餐點;如果你(妳)是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應提出何種對策?

(新聞參考:102年7月17日自由時報B3版報導:「搶商標阿義告阿義-賣飯40年莫名挨告」)
(如有本文相關的問題,請e-mail至ipotaichung@tipo.gov.tw或電04-225137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