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坊間的刺青師(傅)很多,在客人身體部位上進行刺青,每位刺青師都會想出不同的刺青圖,各有各的創意。有些刺青師也可能模仿別的刺青師的作品。但大概沒想過,模仿他人刺青圖案設計,也會侵害著作權。

2023年5月,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一則判決,一家刺青商店的二位刺青師,侵害另外二位刺青師作品的著作權,包括曼陀羅圖形、藍紫彼岸花、紅彼岸花、鳶尾花等四個作品。法院一方面判決二位被告四個月和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外判決須賠償原告共3萬4千元。

一般人講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上是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如果模仿他人的作品旦略為修改,通常可能會被認無侵害改作權。但二個人作品類似,如何說是誰抄誰的?

抄襲的要件主要有二,一是被告有無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二是被告與原告的作品是否實質近似。本案中,原告兩位刺青師的作品,都在刺青之後拍照,並於2018年到2020年間發表於自己的IG和FB帳號上,任何人都可能接觸。而被告二位刺青師的類似作品,也拍照上傳到IG和FB,但時間都在2020年間,晚於原告的作品發表時間。故法院認為,被告有機會接觸過原告的作品,且時間較晚,故應是被告抄襲原告。

至於作品是否實質近似,有一個前提。這些曼陀羅圖形、藍紫彼岸花、紅彼岸花、鳶尾花,本來就已經存在於其他前人的創作之中。法官先要確認,原告的作品是否有別於前人的創作,具有原創性,而值得保護。

法院指出:「縱使曼陀羅圖形之創作仍依循自單一中心點,自該單一中心點向外以同心圓形式擴散出一系列符號和形狀之概念,但其配色、線條、圖案設計、自中心點向外擴散之方式,與不同的曼陀羅設計仍有差異,著作表達之方式並非侷限或單一。另藍紫彼岸花、鳶尾花、紅彼岸花圖樣雖係參考大自然中花卉外型設計,惟花朵顏色、花瓣、花芯展開之方式,與不同的彼岸花、鳶尾花外觀仍存在差異,可以表現出創作者之設計理念,著作表達之方式並非侷限或單一。從而觀諸本案美術著作之設計及編排,確實可表現創作者所欲表達之創作意涵,應可認已符合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之要求…具有原創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法院進而比對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的近似程度:「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法院參考鑑定機構的報告,認為二者整體觀念與感覺構成實質近似。最後,法院認為被告侵害原告的改作權。並將改作後的作品上傳到網路,又侵害公開傳輸權。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智易 字第 27 號判決(112.05.1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智附民 字第 10 號判決(11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