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疫情期間,許多老師都必須採用線上遠距教學。有的學校也要求老師要將教學影片錄下來放在網路上,或將教學簡報上傳到網路,讓因確診無法準時上課的學生,可以事後找時間自己補看教學影片或看教學簡報。

但是,老師平時上課用的簡報,可能會用到他人的著作。例如簡報中用到網路上抓來的圖片、照片、表格…等。此時,老師的教學影片用到他人的著作時,是否會侵害他人著作權?能否主張合理使用?2022年6月著作權法修正,為了老師的網路教學活動,增訂了相關規定。

首先,老師平常在教室現場上課,使用自己準備的簡報投影片,內容會用到一些他人繪製的著作(圖片、表格)。由於只會有課堂上的學生看到,影響的範圍有限,雖然以前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一般均認為可以用概括條款主張合理使用。2022年著作權法修正後,在第46條第1項明文規定,老師在實體課堂上教學,可以在合理範圍內,用電腦投影設備播放利用他人著作。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但現在要把「播放簡報含講解」的線上教學影片,放到網路上,一方面構成「公開傳輸」行為,且放到網路上可能有更多人觀看,影響的範圍變大,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變得更明顯。

2022年著作權法修正,對教師網路教學賦予合理使用,但設定了一些條件。其將網路教學進一步區分為:封閉式網路和開放式網路。

1.封閉式校園網路

如果老師將教學資料或教學影片,放到學校自己建置的封閉式的網路上,只限於校內學生,且需要註冊、修課者,才能上線觀看。這與課堂教學的受眾大致一樣。故在第46條第2項規定,此種情況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2.開放式網路

如果老師將教學資料或教學影片,放到開放式的網路,例如YouTube,因為會接觸到更多人,所以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小。

著作權法第46條之1規定,教師無法主張一般的合理使用,而只能主張特殊的「法定授權」。亦即,老師可以不用得到原作者同意而使用其著作,但事後要想辦法聯絡原作者,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而且,這個網路必須是非營利的網路,例如未對觀眾直接收費的YouTube。倘若放在營利性的教學平台,因為學生必須付費才能觀看,則無法主張此條的法定授權。

看起來,新增訂的著作權法第46條1的法定授權,並非一個好用的制度,因為還是必須「事後付費」。難道,老師拍教學影片,都不能使用他人著作並主張合理使用?筆者認為,原本著作權法第52條:「為…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對老師而言還是比較友善的條文。但增訂著作權法第46條之1後,還能否援引第52條,或許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