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2020年3月開始,新聞上偶爾會看到,樂團「蘇打綠」創始團員及主唱的青峰,在脫團單飛後,被前經紀人林暐哲的公司控告,青峰公開演唱自己創作歌曲與發行新專輯,侵害該公司著作權。外界不免疑問,這些歌曲都是由青峰自己創作,為何自己不能使用?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完成創作之時,就會獲得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將著作權「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給他人。所謂「專屬授權」,就是只授權給一個人,不能再授權給其他人,連著作權人自己,在授權期間都不能再使用該著作。

    青峰於2008年8月與「林暐哲音樂社」曾經簽署過「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將簽約前、簽約期間的所有詞曲創作,均「專屬授權」於林暐哲音樂社。且約定的專屬授權的期限為:「97年10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止。甲乙雙方如未於本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

     青峰決定單飛後,曾與林暐哲公司於於107 年12月6 日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但合意終止的部分,只包括「經紀合約及歌手合約」,並沒有明確寫到,是否包括「詞曲版權授權合約」。

        另外,107 年12月31日,青峰與林暐哲公司雙方曾發表共同聲明,說明二人合作關係結束,包括記載:「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但這是否表示雙方合意終止「詞曲版權授權合約」?

        林暐哲主張,原來的「詞曲版權專屬授權合約」沒有終止,因而在108年又自動續約一年,所以青峰在108年間所創作的詞曲,以及108年間的專輯出版發行,仍然要經過林暐哲同意,否則就屬於侵權。林暐哲同時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和刑事訴訟(著作權侵害有刑事責任)。

    109年4月6日,智慧財產法院就民事部分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青峰最慢已於107年12月31日在雙方共同聲明時,與林暐哲合意終止所有契約,所以沒有自動續約一年。林暐哲對一審判決不服,目前繼續上訴中。另外,刑事部分,檢察官於109年2月24日正式起訴青峰及其公司。雖然青峰在民事案件一審勝訴,但刑事案件仍然進行中。

        在台灣,侵害著作權有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權利人常常採取「以刑逼民」策略,逼迫被告就範。筆者認為,如果只是涉及契約授權糾紛,應該僅以民事案件處理,不應該另外走刑事訴訟。青峰這則案件,就是典型的民事、刑事兩頭進行;才會出現,民事一審勝訴,刑事才剛要開始開庭審理的荒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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