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藝人博恩以搞笑模仿和改詞的方式,翻拍劉樂妍《CHINA》音樂錄影帶,改編成《TAIWAN》並拍成音樂錄影帶,放到youtube上,引發侵權爭議。

    對於這則侵權指控,6月4日博恩所屬的薩泰爾娛樂在其臉書上張貼聲明指出:「…本公司所發表之創作【TAIWAN】,為嘲諷劉樂妍【CHINA】之作。本公司作品內容雖有刻意搞笑、娛樂性質,但更重要且明顯的,是對劉作之親中立場表達對抗。」亦即,其主張這是一個嘲諷之作,且認為屬於「政治性言論自由之合理使用,應受法律保障」,而不必得到授權。

    著作權法雖然保護著作權人,但也容許在一些情形下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台灣著作權法中,除了20餘種具體合理使用規定外,還有一個概括條款第65條,可參考四種因素,判斷是否可構成合理使用。四種因素主要是:1.新著作的性質與目的,包括是否有創新與轉化?2.被利用著作(原著作)之性質,3.利用之質與量,4.對原著作之現在價值與潛在市場之影響。

    上述合理使用概括條款與四因素,是模仿美國而來。美國法院在過去案例中,承認所謂的「詼諧仿作」或「模仿性嘲諷」(parody)可構成合理使用。所謂模仿性嘲諷,就是以模仿他人原著作重要內容的方式,讓閱聽者知道模仿的作品對象,但是又想要嘲諷該原作品。

   美國法院雖然承認模仿性嘲諷可作為合理使用,但仍然要經過前述四因素的審查,亦即,並非只要主張是「帶有嘲諷味道的模仿」,就一定能構成合理使用。Parody這種創作形式,重要的是有嘲諷上的創新。可以為了讓閱聽者知道嘲諷的對象,在必要範圍內模仿原著作。但不需要模仿過多,模仿過多仍然會侵害著作權。

    比對《TAIWAN》對《CHINA》作品的模仿,整首歌曲的曲調都沒有改。改的只有歌詞。博恩將歌詞中的中國省分或元素,全部對稱地改為臺灣縣市或元素。就音樂錄影帶MV部分,博恩以男扮女裝的方式,模仿整支音錄影帶的畫面場景。甚至原來《CHINA》音樂錄影帶的男主角,都找來《TAIWAN》音樂錄影帶的同一名男主角,讓兩個音樂錄影帶的畫面相似度很高。個人認為,模仿的成分過高,而嘲諷的成分有限,未必能夠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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