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筆者二十多年前在馬祖南竿服役時,連上有位資訊系畢業的輔導長,某日閒聊時大夥兒吹起牛來,輔導長說:「只要給我一台連網的電腦,就能駭進各家銀行的資料庫,將你的存款金額後面多一個零喔!」有些弟兄兩眼放光、恨不得馬上搞台電腦來試試;筆者雖然也很讓自己的存款後面多上很多個零,但是想起刑法第358條的「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就打消了這個念頭。
話說民國99年8月間,報載台中市「康培士補習班」以駭客手法竊取競爭對手「哥倫比亞美語補習班」的兩萬多筆客戶資料、客戶訪談紀錄及相關營業資訊,作為擴張業務之用;被偷取資料的補習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偷資料的補習班賠償二點四億多元的金額,台中地方法院審酌這兩萬多筆客戶資料的價值時,參考了原告提供的廣告費用支出明細、推估的來客成交率等資料,最後認定這些資料的商業利益為一千二百萬元;另外,被告補習班雇用原告補習班的離職員工,竊取原告之營業秘密(即:客戶資料),法院認為這是典型的同業競爭商業間諜模式,加罰懲罰性賠償金三百萬元;合計共應賠償一千五百萬元,才能彌補原告補習班的損失。
筆者仔細地看了報導中的人名,確認不是當兵時的輔導長,才鬆了一口氣;回頭想想服役時的閒聊與吹牛,雖然只是打發時間的鬼扯蛋,但也讓苦悶的外島生活留下了些許有趣的回憶。

(相關報導請參考99年8月21日中國時報第C2版報導:「補習班惡鬥偷個資、判賠1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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