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彰化鹿港北邊有個小小的漁港,名叫「塭仔港」,筆者家中的女王偶爾會前往採買新鮮漁獲;每逢農曆冬至前後的烏魚產季,漁民們捕撈大量的烏魚返港,通常會先取下烏魚卵與魚膘,然後加工製成較高價的烏魚子與烏魚膘販售;另外,烏魚取下卵與膘後的身價大跌,魚的體形像個空殼似的,被漁民稱為「烏魚殼」,喜歡吃烏魚魚肉的民眾可以單獨購買回家烹煮享用。
上星期有位民眾來筆者辦公室申請商標,拿出文件一看,想要提出申請的商標竟然是「塭仔港烏魚子」,筆者就笑著問:「您是從彰化縣線西鄉塭仔港漁港來的吧?烏魚子是自家捕獲製作的吧?」這位民眾回答:「對啊!余先生您怎麼知道?」

筆者進一步回答說:「商標法裡有一條規定,如果看到商標就知道您在賣什麼?這商標恐怕就會被駁回而無法註冊。」民眾不解地追問:「為什麼呢?我查過你們商標局的電腦資料庫,沒有人註冊『塭仔港烏魚子』啊!為什麼我註不了冊呢?」
筆者只好翻開商標法的條文,開始向這位民眾解說第29條與第30條規定了總共18種不得註冊的事由,其中當然有這位民眾提到的「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商標者不得註冊,也還有「說明性」文字或圖形不得註冊的條款;

舉例來說,只要是位於大甲區的草蓆製造商都可以在產品上標示「大甲草蓆」四字,主管機關自不得核准某特定廠商享有專用權利,否則其他廠商用了就會被告,產業競爭秩序就被破壞掉了。這位民眾聽完了筆者的解說之後,表示理解並繼續詢問:「那我可不可以用自家漁船的名字來申請呢?」

筆者查詢後覺得可行,民眾就回去將漁船名字設計成美麗的圖案、準備近日內再來遞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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