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在104年9月間,報載台南林姓飲料業者推出裸男軀幹造型瓶身的「小鮮肉」奶茶,因為瓶體新穎吸睛,在媒體與網路的報導下迅速竄紅,排隊購買人潮絡繹不絕;隨後並推出類似的「小鮮女」奶茶瓶,吸引了男性消費者的注意。

隔了一個月後,網友踢爆「小鮮肉」奶茶瓶是抄襲日本Mokku公司的「筋肉飲料」瓶體,而且日本的飲料瓶有赤裸沒穿衣服的透明版本,還有穿著動漫人物服裝、足球服裝等不同造型的瓶身,消費者邊喝飲料、可以邊享受撕裂衣服的破壞快感…撕完後就剩下透明的瓶身了;比對日本與台南的飲料瓶外觀,實在找不出一絲絲的差異。然而,台南的業者竟宣稱他們取得了專利,並且寄發存證信函警告同業不得製造「小鮮肉」奶茶瓶,這是怎麼回事呢?

根據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的資料,105年5月11日確實核准了一件第D175425號「容器罐」外觀設計專利,其說明為:「本設計係一種容器罐之設計、、、設計呈人體狀、、、又,下端設計一短褲造型,藉由上述之凸塊造型,形成有力量感之效果,更使容器罐具有趣味感、立體藝術化之美感。」

重點就在中間的那個「又」字,已經將這件專利的範圍限縮成「人體狀容器罐、又短褲」的交集範圍,而不能包含「人體狀容器罐」或「短褲」的聯集範圍;加上早於98(西元2009)年時已有報導日本Mokku公司「筋肉飲料」瓶體的記錄與資料,105年在台灣取得的專利自不得將先前技術納入其專利範圍內;所以囉,台南的業者如果研究清楚自己的專利範圍,就不會寄發警告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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