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由荷蘭藝術家Florentijn Hofman所創作的巨型黃色小鴨藝術品,2007年在荷蘭首次亮相後,以不同的創作尺寸在日本大阪、澳洲雪梨、巴西聖保羅及荷蘭阿姆斯特丹等10個國家展示過,其中體積最龐大的是2007年在法國聖納澤爾展的黃色小鴨,體積為26米。

今年黃色小鴨於香港維多利亞港展示後,帶動不少衍生商品的銷售商機,各地甚至出現仿效品,這股熱潮引發輿論探討衍生商品是否侵權的相關議題。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教授就這個議題提出他的見解: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  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這是為避免「方法」或「觀念」被壟斷,不利「方法」或「觀念」的傳承、散布或流通。若想要壟斷或獨占某一種「方法」或「觀念」,要視該「方法」或「觀念」能否跨過專利法之高門檻,以決定是否能禁止他人執行該「方法」或「觀念」。否則,同一個「方法」或「觀念」,可被以不同「表達」呈現,第一個想出該「方法」或「觀念」之人,無法透過著作權法禁止他人就該「方法」或「觀念」,以其他方式另作「表達」。

黃色小鴨是個裝置藝術,屬於藝術概念,就是將童年浴室伴浴的黃色小鴨,製作成數公尺高的大黃鴨,設置在公開場合吸引目光。黃色小鴨是大自然的生物,任何人以黃色小鴨為創作主題的繪畫、雕塑等著作,都是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至於將黃色小鴨作成大黃鴨的「概念」,則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雖然藝術品受到的著作權法保護,並不因其複製品的大小而受影響,但其中關於技術性設計之智慧,除非可以符合專利法的門檻,否則並不在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的範疇。

【資料來源:聯合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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