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社會的正式組織有三大部門,人力資源都是不可或缺關鍵資源,相對於營利組織支薪工作的職工,非營利組織除職工外,尚有一群不支薪的志工。非營利組織在極端草創期,不論正式的非營利法人組織或非正式組織,都可能由一群充滿熱忱的志工所組織,所有成員都是不支薪的工作者。隨組織成長與發展,逐漸聘任兼職職工,循序到專職,到有幹部領導的專職,台灣伊甸與慈濟等非營利組織甚至有逾千名專職與龐大志工群。
非營利組織的志願工作者,一般稱為義工或志工。彼得˙杜拉克在《使命與領導》一書中專訪巴特爾神父,巴特爾神父特別強調:過去志工屬於幫手性質,現在志工則是同事;事實上,我們甚至不應該用志工這個名詞,而是稱之為不支薪員工。義工或志工在台灣或者有不同的看法,2001年1月20日公布實施「志願服務法」後,我們將之稱為志工,從志工到不支薪的員工,除觀念轉變,更是對志工的肯定。志願服務工作是以幫助他人為目的的志願性工作,而非玩樂,這是必須釐清的觀念。擔任志工,不是一種義務,無關乎自我利益,而是樂於奉獻自我的時間才能與精神給他人與社會。
伊凡席樂定義志願工作者有四要素:(1)非強迫性;(2)目地在幫助他人;(3)不求立即的或大筆的金錢回報;(4)是工作而非玩樂。這四項要素亦為志願服務的重要特徵。曾華源與曾騰光(2003)所述:志願服務是一種本著個人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不支酬勞的精神,採個別或集體組織的行動方式,提供服務,表達對社會的積極關懷。 中華民國長青社區大學熊智銳校長在「甘願當義工,健康福自來」文中強調志工是心甘情願,自利利人,不求報酬的做事;志工的正產品是自利,賺得無價的健康,副產品是利他,讓別人因我做志工得到一些好處。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三條定義:「志願服務」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之各種輔助性服務。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稱為「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稱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聯合國志願服務的定義為:個人依相近之志趣,不計酬勞而以自有組織、有目的的方法,從事調整與激勵個人對環境的適應之工作,稱為志願服務,參與該項工作者稱為志願服務者。
圖片引用來源:吳乃鈞(2003)。展愛的人幸福自來:一名資深義工付出小愛的55個眞情感動。台北:華文網。
教授:
勞基法上對勞工的定義為受僱佣.從事工作.領薪水假若受僱用從事工作不領薪水稱為義工.不受僱用從事工作不領薪水則稱為志工.以上是學生自己的見解.不知道這樣解釋可以嗎?還請教授指點 謝謝 進修二乙莊環球敬上
謝謝莊同學,這是我第一次聽到的另類思考方向與解釋方法,個人認為是很有創意的想法與不一樣的觀念;可提供非營利事業與志願服務先進參考與反思。 就英文的volunteer而言,有「志工」或「義工」兩種中譯,是相同的;但就中文而言,早期民間習慣稱「義工」;我國90年1月20日通過公布實施《志願服務法》通稱為「志工」,成為新的主流說法。「志工」或「義工」中文字義不同,才有不同的論述;有人強調志願服務,認為非義務工作應該用志工;也有人強調行俠仗義工作的義舉,或義警、義消約定成俗用法,喜好用義工;見仁見智觀點沒有對錯。
~~ 郭迪賢 敬上98.04.15
敬愛的郭教授:
升四的暑假中K一下民法不知可否請教關於志工的法律行為 是否為表見代理.還是狹義的無權代理
不知可否為學生解惑 . 祝:教安
學生:莊環球敬上.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