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社會的正式組織有三大部門,人力資源都是不可或缺關鍵資源,相對於營利組織支薪工作的職工,非營利組織除職工外,尚有一群不支薪的志工。非營利組織在極端草創期,不論正式的非營利法人組織或非正式組織,都可能由一群充滿熱忱的志工所組織,所有成員都是不支薪的工作者。隨組織成長與發展,逐漸聘任兼職職工,循序到專職,到有幹部領導的專職,台灣伊甸與慈濟等非營利組織甚至有逾千名專職與龐大志工群。

         非營利組織的志願工作者,一般稱為義工或志工。彼得˙杜拉克在《使命與領導》一書中專訪巴特爾神父,巴特爾神父特別強調:過去志工屬於幫手性質,現在志工則是同事;事實上,我們甚至不應該用志工這個名詞,而是稱之為不支薪員工。義工或志工在台灣或者有不同的看法,2001120日公布實施「志願服務法」後,我們將之稱為志工,從志工到不支薪的員工,除觀念轉變,更是對志工的肯定。志願服務工作是以幫助他人為目的的志願性工作而非玩樂,這是必須釐清的觀念。擔任志工,不是一種義務,無關乎自我利益,而是樂於奉獻自我的時間才能與精神給他人與社會  


 伊凡席樂定義志願工作者有四要素:(1)非強迫性;(2)目地在幫助他人;(3)不求立即的或大筆的金錢回報;(4)是工作而非玩樂。這四項要素亦為志願服務的重要特徵。曾華源與曾騰光(2003)所述:志願服務是一種本著個人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不支酬勞的精神,採個別或集體組織的行動方式,提供服務,表達對社會的積極關懷。     中華民國長青社區大學熊智銳校長在「甘願當義工,健康福自來」文中強調志工是心甘情願,自利利人,不求報酬的做事;志工的正產品是自利,賺得無價的健康,副產品是利他,讓別人因我做志工得到一些好處。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三條定義:「志願服務」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之各種輔助性服務。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稱為「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稱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聯合國志願服務的定義為:個人依相近之志趣,不計酬勞而以自有組織、有目的的方法,從事調整與激勵個人對環境的適應之工作,稱為志願服務,參與該項工作者稱為志願服務者。

 

圖片引用來源:吳乃鈞(2003)。展愛的人幸福自來:一名資深義工付出小愛的55個眞情感動。台北:華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