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陽下,007開著Aston Martin敞篷車奔馳在蜿蜒鄉間小路上,一手拿菸倚在車窗上,一手輕鬆的握著真皮方向盤,手腕上的錶閃著銀光。他瞇著眼,像是遠遠的看見了什麼,向鄰座的短裙美女說了一句:「等一下」,語氣輕鬆的就像是要順道拆除核子彈頭,或是幹掉三個黑西裝大漢,或是報考逢甲大學財法所。007急踩煞車、甩尾,在飛揚塵土中跳下車,帥氣的拿下墨鏡,從懷裡掏出——掏出新台幣紙鈔,向路邊的白背心阿伯說了:「菁仔一百」…

這可不是凌凌漆大戰金槍客電影的情節,上個月智慧財產權法院有一個判決,幾天前也有被媒體報導出來,就是正版007美商公司發現在台灣,家喻戶曉的007加手槍圖早就被一家台灣公司註冊了商標,指定使用在手錶商品上。其實在007系列電影裡,手錶是不可或缺的主角,合作的鐘錶品牌,例如OMEGA,也曾推出過007系列手錶。美商公司調查後,發現這家公司主要是經營檳榔和檳榔灰的內銷,沒有經營販售過鐘錶,依商標法三年不使用他人可以申請撤銷商標的規定,美國公司要求智慧財產局撤銷這個007商標(法律上的用語叫做廢止註冊)。檳榔公司則說,「007雙子星年度紀念手錶」是提供給檳榔攤購買檳榔配料時,作為贈品兌換用,確實是有在使用。

智慧財產權法院則認為,雖然這家公司拿出了手錶、報紙廣告、經銷合約、兌換活動DM和現場照片,但這些證據日期都很近,沒有辦法證明在被美商申請廢止前有使用007商標,也拿不出任何銷售交易的單據等證據,所以認定這個商標在取得註冊以後沒有正當理由卻不使用,或已經超過三年沒有使用,也沒有授權給別人使用,所以應該被廢止。

我國商標法是採取所謂「先申請主義」,也就是原則上,先申請的人可以取得商標權,而且就算還沒有真實在使用,也可以申請。任何人只要有好點子,最少只要花3000元,就可以搶先註冊一個商標。但是,註冊了以後,不要忘記商標法上還有使用的要求,如果一直都沒有使用,有可能會被檢舉,智慧財產局可是會把這個商標廢止掉,就像已經絕版的檳榔攤007雙子星年度紀念手錶,不復存在(搞不好檳榔攤007錶會成為某些人的絕版夢幻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