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最近有一起YouTuber網紅吵分家事件,引發了商標權爭議。故事大概是說,一對情侶網紅Andy老師、家寧共同經營了一個YouTube頻道「眾量級CROWD」。過程中成立一家公司(群海娛樂公司),由女方的媽媽擔任董事長。等到情侶分手後,男方Andy老師發現,「眾量級」商標被女方媽媽以個人名義於2020年自己申請註冊商標。

這個事件衍生了一些爭論,男方Andy老師說已學到教訓,現在正向智財局提出新的商標申請,申請註冊「Andy老師」、「Teacher Andy」等商標。而智財局也回應表示,倘若真的有發生搶註冊他人先使用商標的情況,先使用人或許可以主張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搶註冊,提出商標「評定」,要求撤銷該商標。

本案中,由於男方、女方、女方媽媽,本來就屬於同一個公司,大家都是同一組人。所以,很說女方媽媽是搶註冊「他人先使用商標」,然後作為競爭使用。本案中,並不是二家公司搶註冊商標的問題,而是同一組事業夥伴,有一個人把商標占為己有的問題。因此不符合商標法第30條第12款的搶註冊他人商標而主張撤銷商標的情況。

這起事件類似於台灣不斷出現的家族內爭搶商標爭議的問題。大家都是同一組人,但申請商標時未用公司名稱申請,而用董事長個人名義申請。此時,男方能否主張商標應屬於公司而非屬於董事長個人。甚至,能否主張男方女方創辦該YouTube頻道早於該公司,故商標實際權利是屬於該頻道的二個創辦人,而非該公司? 台灣商標法一直有一個嚴重的問題。商標法採取註冊保護主義,先申請先贏。但對於申請人是否就是商標的實際權利人,法條上並沒有規定如何判斷誰才是實際權利人。這起事件再次凸顯,台灣商標法未規定如何認定誰才是商標權真正權利人,容易引發家族內爭奪商標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