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最近有一則事件,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所舉辦的「倜儻筆墨.大師與大師的內心世界」特展,展出民國時期的知名藝術家的作品,包括常玉、徐悲鴻、林風眠、潘玉良、吳冠中等。但卻被眼尖的專家們發現,展出的作品中多都有問題,可能是後人刻意模仿的偽作。
經人檢舉後,台灣文獻館已經緊急停止這個展覽,政府也開始檢討如何避免偽藝術品以假亂真的問題。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著作權一般保護到作者死後五十年。倘若作者是在1974年前去世的,著作權保護都已經屆期。例如,上面的五位藝術家,常玉和徐悲鴻都是在1974年以前逝世,著作權已經不受保護。既然不受保護,他人要做模仿畫作,部會沒有侵害著作權。後面三位藝術家是在1974年後逝世,著作權保護期間還沒屆滿,若藝術家的後人要對這些仿作提告,仿作者會構成侵權。展覽者會侵害公開展示權。
另外,從文化資產保護的角度來看,為了維持古文物的真實性與價值性,也不該讓太像的仿製品以假亂真流通入市場欺騙世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規定,任何人未經核准不得隨意複製公有古物,違反者會有二百萬以下罰鍰。這一條的精神是擔心太接近原作的仿製品流通入市面,欺騙藝術收藏者。不過其只限制不得對公有古物進行仿製,對私人收藏的私有古物卻沒有限制。
對著作權保護已經屆滿的古物與藝術品,著作權法和文化資產本存法都沒有禁民間製作較小尺寸、不同材質的紀念品。每個國家都允許對知名的古物、藝術品製作與原作品不同尺寸的藝術品,作為文創商品販售。只有對於國家指定文物的原尺寸複製才會加以禁止。
對於藝術仿製品以假亂真欺騙世人的問題,其實用詐欺罪就可以處理。也就是說,如果仿製藝術品的目的就是為了欺騙收藏者,可以用詐欺罪起訴。但若仿製藝術品的目的並非為了欺騙收藏者,只要不違反著作權法、文化資產保存法,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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